
民事事务部就发布“审查和确认最低生活安全的措施”的通知
Minfa [2021]第57号
所有省份,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民事事务部门(局)直接在中央政府下,所有具有独立规划地位的城市的民事事务局,以及新疆生产和建筑部的民事事务局:
为了标准化最低的生活安全审查和确认过程,并确保对最低生活安全系统的开放,公正和公正的实施,民事事务部已制定了“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审查和确认方法”,已由民事事务部长办公室的办公室会议于2021年6月4日向您颁发给您。请根据实施遵循实际情况。
民事事务部
2021年6月11日
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审查和确认措施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对最低生活安全的审查和确认进行标准化,这些措施是根据“社会援助的临时措施”,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州议会总统办公室和相关国家法规制定的。
第2条县级人民政府的民事事务部负责对最低生活安全的审查和确认,而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负责对最低生活安全的接受和初步审查。村(邻里)委员会协助做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程序将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审查和确认当局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事事务部门可以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3条县级或高于县级的民事事务部门应加强其管辖范围内的最低生活安全性的标准化管理和相关服务,并促进最低生活安全的开放,公平和正义。
第2章申请和接受
第4条:申请最低生活安全性是基于家庭部门的。申请人家族确定一个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共同生活,并向家庭注册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该应用程序可以通过接受在线应用程序的Internet提交。
第5条如果一起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在同一省(自治区,直接在中央政府下的自治地区)有登记居住地,则是其注册居住且永久居住所在的家庭成员之一,可以适用于其注册居住;如果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一个注册居住,并且永久居住的住所相同,则任何家庭成员都可以申请其注册居住。该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街头办公室)的民事事务部负责这项工作。其他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民事事务部门(街头办公室)(街头办公室)应与相关工作合作。
如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家庭注册在同一省(自治区,直接在中央政府下的自治地区),而不是在同一县(城市,地区,横幅)中,则应根据每个省(自治地区,中央政府的自治地区)进行申请接受,审查和确认最低生活安全性。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地促进申请者在居住地的居住许可人员的最低生活安全性。
第6条如果在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很难申请,则可以将村庄(邻里)委员会或其他人委托提交申请。如果应用委托申请,则应完成相应的委托程序。
如果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和村庄(邻里)委员会发现,遇到困难的家庭可能会符合条件,但没有申请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则应积极地告知与相关政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第7条家庭成员包括:
(i)配偶;
(ii)未成年子女;
(iii)长大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包括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或在学校以下的孩子;
(4)其他有法律义务支持,支持和支持并共同生活的人很长一段时间。
以下人员不被视为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包括三年)独立于家人生活的宗教神职人员;
(2)在监狱中服刑的人,强制隔离毒品康复中心或宣布失踪人员;
(3)省级政府民事事务部认可的其他人员根据本文的原则和相关程序。
符合以下任何情况的第8条可能会单独适用:
(1)1级和第2级严重残疾,第3级在智力残疾,3级在精神上残疾和第3级在具有最低生活安全的边际家庭中精神残疾;
(2)当地相关部门确定的有严重疾病的边际家庭的人;
(iii)宗教神职人员与家人分离,在宗教场所生活了三年多(包括三年);
(4)由人民政府在县一级或以上的民事事务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最低生活安全的边缘家庭通常是指人均收入不符合最低生活安全条件的家庭,其人均收入比当地的最低生活安全标准低1.5倍,并且其财产状况符合相关法规。
第9条申请最低生活安全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根据法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
(3)执行授权验证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4)积极合作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10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审查提交的材料,并在完成时接受;如果材料不完整,他们应告知他们一次填充所有所需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府服务平台询问相关材料,不再需要重复提交。
第11条如果一个家庭的一个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安全处理者或已接受申请的村庄(邻里)委员会成员之间有着密切的相对关系,则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应分别注册和申请。
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12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居住的家庭成员拥有的所有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13条家庭收入指的是在规定期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所有现金和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i)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和扣除雇用人员获得的所有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工资,工资,奖金,劳动股息,津贴,补贴,补贴以及与就业或就业相关的其他收入。
(ii)净营业收入。净营业收入是指扣除运营费用,生产固定资产的折旧以及通过生产和运营以及付费服务活动获得的所有运营收入的收入。它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生产收入,例如种植,育种,收集和加工,以及商业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例如工业,建筑,手工艺品,运输,交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餐饮,文化,教育,教育,健康和社交服务。
(iii)净财产收入。 Net property income refers to the income obtained by placing movable and real estate, or handing movable and real estate to other institutions, units or individuals for use and deducting related expenses, including savings deposit interest, securities dividends, savings insurance investments, and other dividends and dividends, collective property income dividends and other movable property income, as well as sublease of contracted land management rights, rental or sale of real estate, and other real estate 收入。
(iv)转移净收入。净转移收入是指扣除转移费用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收入是指国家,政府机构,机构和社会组织向居民的各种反复转移支付,以及居民之间经常收入的转移,包括支持(支持,支持)费用,养老金,失业保险,幸存者的补贴,薪酬收入和捐赠(礼物)的捐款(礼物);转移支出是指居民到州,企业,机构,社会组织和居民的反复转移支出,包括已支付的税款,各种社会保障支出,维护支出和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
(v)其他应该包括在家庭收入中的项目。
以下收入不包括在家庭收入中:
(1)奖励补贴,例如优先养老金,计划生育奖励和援助资金,奖学金和勇敢的补贴;
(2)政府发行的各种社会援助资金和材料;
(3)在第14个五年计划期间,中央政府确定的城市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金;
(iv)当地人民政府在县级城市的市政一级或高于市政府的其他收入。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严格的支出,必要的就业费用等,由于残疾,严重疾病等而增加,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根据法规适当扣除家庭收入。
第14条家庭财产是指居住的家庭成员拥有的所有可移动和房地产。可移动物业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资金,商业保险,债务,互联网金融资产和车辆。房地产主要包括房屋和树木等固定物体。在确定家庭财产地位时,可以豁免维持家庭生产和生命的必要财产。
第15条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应在接受最低生活安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始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可以通过家庭调查,邻里访问,信件和证书请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民事事务部的要求来进行调查,以验证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
如果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的居住地与家庭登记的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县级人民政府和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的民事事务部应与对家庭经济状况,动态管理和其他相关工作进行调查。
第16条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可能在村庄(邻里)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调查和验证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条件。每组中必须有不少于2个调查人员。
(i)家庭调查。调查人员去了申请人家庭,了解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食品,衣服,住房和使用等实际生活条件。家庭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应填写家庭调查表,并签署出席共享生活家庭的信件和成员。
(ii)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去了村庄(邻里)委员会和社区,那里的申请人家庭被定位并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条件。
(iii)通过信件请求证据。调查人员通过信件和其他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相关材料询问了相关的材料。
(iv)其他研究方法。
如果发生重大紧急情况,则可以通过非接触式方法(例如电话和视频)进行家庭调查和邻里访问程序。
Article 17 The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of county-level people's government shall initiate the information verification procedure within 3 working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information verification request of the family's economic status from the township people's government (street office), and inquire about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tax records, social insurance payment,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market entity registration, housing provident fund payment, vehicle and ship registration, as well as bank deposits, commercial insurance, securities, Internet financial assets and other information of家庭成员根据法律和法规共同生活。
县级人民政府的民事事务部可以通过家庭水,电力,电力,天然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以及是否有高成本学校(包括在养老院,出国留学)和出国旅行来帮助评估家庭的经济状况。
第18条验证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室)应立即告知申请人最低限制条件的生活安全申请。
如果申请人有异议,则应提供相关的支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应组织审查。
第4章审查和确认
第19条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应调查并验证该家庭的经济状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的村庄和社区中发布公开公告。公告期限为7天。如果公开宣布期届满后不反对公开宣布期,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应立即向县级人民政府的民事事务部提交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验证结果,初步审查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对公开公告有任何异议,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应重组调查或对申请人家族的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估。调查或民主评估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应重新提交初步的审查意见,并将其提交给县级人民政府的民事事务部,以及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验证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20条县级人民政府的民事事务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验证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和确认意见,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的初步审查意见。
对于在审查和确认阶段期间单独注册或收到投诉或报告的最低生活安全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的民事事务部应调查家庭注册。
审查后的第21条,县级人民政府的民事事务部应确认并同意符合条件的申请,同时确定救济金额,发出最低生活安全证书或确认通知,并在确认同意和决定之日起下个月从下个月发出最低生活安全基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得确认和同意,应在做出决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22条的最低生活安全审查和确认工作应在接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特殊情况下,它可以延长到45个工作日。
第23条可以根据申请人家族的人均收入与审查确定的当地最低生活安全标准之间的实际差异来计算最低生活安全基金;它也可以根据申请人家族和人员情况的难度以层次结构的方式进行计算。
第24条县级人民政府的民事事务部应发布信息,例如申请人的最低生活安全性,家庭成员人数,最低生活安全家庭所在的村庄和社区中的保证金额。
信息披露应根据法律保护个人隐私,并且不得披露无关的信息。
第25条原则上,最低生活安全基金应在社会上分配,并应每月通过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每月向最低生活安全家庭的帐户支付。
第26条如果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或村庄(邻里)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将保留用于接收最低生活安全基金的银行通行证或银行卡,则他们应与最低居住安全家庭的成员签署书面协议,并将其提交给县级人民政府政府的民事事务部门。
第27条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严重残疾的人和严重患者,他们在获得最低生活安全后仍然遇到困难,县级或以上的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提供生活安全。
第28条没有任何家庭或个人直接包含在最低生活安全范围中,而没有申请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查和确认。
第5章管理和监督
第29条如果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拒绝与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审查和确认工作合作,则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的民事事务部可能会终止审查和确认过程。
第30条如果最低生活安全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则应立即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
第31条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应定期检查最低生活安全家庭的经济状况,并迅速向县级人民政府的民事事务部门报告,以处理根据验证情况发布额外,减少和暂停最低生活安全资金的程序。
对于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家庭,短期不变,乡镇人民政府(街头办公室)每年将检查一次;对于具有未连接收入来源的最低生活安全家庭和能够工作的家庭成员,请检查一次。如果在验证期间,最低生活安全家族的经济状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则最低生活安全金额将不再调整。
如果发生重大紧急情况,则可以适当地延长上一段中规定的验证期。
第32条:当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发布额外的,减少或停止发行最低生活安全资金时,应遵守法定原因和规定的程序;如果决定减少或停止发行最低生活安全基金,则应告知最低生活安全家庭成员并解释原因。
第33条:鼓励有能力找到就业的最低生活安全家庭的成员积极寻找就业。对于雇用后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安全标准的最低生活安全家庭,县级人民政府的民事事务部可以逐步撤离。
第34条:受雇但未就业的最低生活安全家庭成员应接受相关部门引入的工作,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如果他们拒绝接受连续三次引入的工作,而没有合理的理由与他们的健康状况,劳动力等兼容,则县级人民政府的民事事务部门应决定减少或停止发行其最低生活安全资金。
第35条第35条县政府的民事事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最低生活安全的审查和确认,并改善相关的监督和检查系统。
第36条县级或高于县级政府的民事事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披露社会援助服务热线,接受咨询,报告和投诉,并接受社会和大众在审查和确认最低生活安全方面的监督。
第37条应从县一级或高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当地人民政府的民事事务部门收到的实际名称报告(街道办事处),并应及时报告验证和处理结果。
第38条如果申请或获得最低生活安全的家庭成员对民事事务部的具体行政诉讼不满意,则他或她可以根据法律申请行政重新审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39条如果一个从事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工作的人滥用权力,忽略了他的职责,偏爱,欺诈,失职等,则应根据法律和法规对他负责。那些维护公平,履行职责和责任但由于客观原因而犯错误并可以及时纠正他们的人将根据法律和法规纠正责任。
第6章附件
第40条第40款省级政府民事事务部(中央政府的自治区域,市政当局)可以根据这些措施制定实施细节,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条件,并将其提交给民事事务部提交文件。
第41条民政部应负责解释这些措施。
第42条:该措施应于2021年7月1日生效,“最低限度的生活安全审查和批准方法(审判)”(Minfa [2012]第220号第220号)2012年12月12日发出的,将同时废除。